激勵政策概況
金融與保險
波多黎各:一個向海外市場出口金融服務的國際銀行平臺
《國際金融中心監管法案》(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Regulatory Act)旨在擴大波多黎各國際金融中心的潛在市場。
在波多黎各設立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帶來的益處包括:擴大了服務行業、直接和間接創造了就業、並促進了經濟活動的增長。波多黎各為開展國際金融交易提供了許多有利條件,如政治穩定、銀行系統健全、與美國的經濟關係緊密、人力資源專業水準高、精通雙語且技藝精湛、市場和貨幣系統統一、地理位置優越、通信網路發達。
為實現下文提及的目標,法律給國際金融機構下了定義。國際金融機構是為非波多黎各客戶提供傳統銀行或金融服務的波多黎各機構。國際金融機構受金融機構監理處(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的監管。
符合《第273號法案》規定的銀行業務:
吸收存款
借款
放貸
開立信用證
重新募集資金
外幣兌換
承保
貿易融資
信託服務
證券經紀
票據交換所業務
資產管理
其他金融業務
通常不允許國際金融機構與波多黎各本土客戶進行交易,除非是在以下情況:
交易涉及波多黎各政府開發銀行(Government Development Bank)和經濟發展銀行(Economic Development Bank)。
交易和業務涉及波多黎各政府發行的證券。
加入一個本土銀行組織的本土貸款銀團。
從波多黎各機構購買次級貸款或不良貸款。
《第273號法案》規定的稅收優惠:
國際金融機構只需按4%的統一稅率繳納公司所得稅。
對於從國際金融機構的收益和利潤中分配的收入:
— 波多黎各股東需按6%的稅率納稅;
— 非波多黎各股東無需為此納稅。波多黎各的市政當局向金融服務至多按1.5%的稅率徵收總收入稅
國際金融機構完全免繳所有財產稅
免稅法令的有效期長達15年,還可再續兩次15年期。
波多黎各: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走向美國及拉丁美洲的門戶
波多黎各憑藉眾多優勢,包括直接通向美國和其他國際市場的管道,成為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進駐拉丁美洲保險與金融市場的重要門戶。
自2005年起,波多黎各保險業監理處(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 of Puerto Rico)國際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部門就已經力圖將波多黎各發展成國際保險業的重要成員。波多黎各政府更是將這一舉措提上了經濟建設的議程。
法律背景
貫徹落實了《波多黎各保險法典》(Puerto Rico Insurance Code)第61章第399號法案和第400號法案,旨在為建立國際保險中心(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enter)打下基礎。國際保險中心的建立,將給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提供一個具有競爭力的商業環境,讓它們在安全且靈活的監管系統下,以極具吸引力的的稅收優惠在波多黎各境外承保。此外,第98號法案還規定,國際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擁有一個長期稅收優惠待遇,該優惠待遇的初始有效期為15年,還可再續兩次15年期。
在國際保險中心範圍內,國際保險機構可選擇不同的方式組織和運營。其中包括以國際保險控股公司、國際保險公司或國際保險公司分公司、以及受保護細胞公司的模式經營。
課徵方式
《波多黎各國際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法案》(International Insurers and Reinsurers Act of Puerto Rico)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
免繳保險費稅
免繳國際保險及再保險控股公司的分紅和其他利潤分配的稅費
免繳市政特許稅、不動產稅及個人財產稅
支付給協力廠商的分紅和其他利潤分配免繳預扣稅款、無需向波多黎各國稅局(Puerto Rico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進行納稅申報
國際保險公司因清算程式而支付的收益和利潤免繳所得稅
淨收入可獲120萬美元的免稅額。該免稅政策適用於受保護細胞公司中的單個單元公司以及普通保險公司。相關法令規定,淨收入享有4%的優惠稅率。該法令有效期可再續15年。
商業機遇
國際保險中心是開展以下業務活動的平臺:
自保公司或相關自保保險公司的備選風險管理策略
保險或再保險公司進入拉丁美洲或美國市場的媒介
特設機構
實現一體化保險計畫的工具
通過國際保險控股公司進行公司重組
服務于高淨值人士市場的分離資產計畫
證券化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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