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政策概況
能源產業
一座擁有全新機遇的島嶼
為吸引想要投資替代能源的公司,波多黎各自治邦批准通過了能源政策的兩項立法。該立法旨在促使能源多樣化,從而確保波多黎各能繼續擁有價格低廉、可持續發展的能源。
這個全新的法律體系將波多黎各推向了卓越的能源改革之路。該可持續能源改革計畫考慮開創一套可再生能源產品組合,並提出可用于建立新興產業的綠色能源激勵政策、以及建設和運營風能和太陽能農場的新規定。《能源多元化法案》(Energy Diversification Act),又稱《2010年第82號法案》,規定了:
將有助於減少常規能源使用,轉而提高可持續能源使用的強制目標
波多黎各第一個可持續能源產品組合標準,旨在為推動可再生能源的更新建立規則,同時也規定了強制性的長短期目標:可再生能源產量截至2015年需達到12%、2020年需達到15%;同時要求零售能源供應商制定計劃,以便2035年的可再生能源產量能達到20%
《綠色能源激勵法案》(Green Energy Incentives Act),又稱《2010年第83號法案》:
鼓勵創造一個全新的、強有力的可再生能源產業
制定新的激勵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資
對於致力於以商業規模生產可再生能源的公司,法律以下列方式給予稅收優惠: — 免除大部分所得稅、財產稅和市政稅
— 建築、結構、機器和設備的超高折舊率
— 使用本地製造的產品、創造工作崗位、開展研發項目等可享有稅款抵免成立綠色能源基金會(Green Energy Fund),這不僅有助於創建新興產業,而且也將個人和企業從對化石燃料的依賴中解放出來
綠色能源基金會可提供的服務有:
從2011年7月1日投入的2千萬美元起,在未來十年內將總共投入2.9億美元用於激勵可再生能源的生產
安裝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住宅和小型企業可報銷40%的費用,中型企業和產業可報銷50%的費用
獲取可再生能源證書(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簡稱RECs),以幫助公共事業領域的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
- 可再生能源證書是可銷售和可轉讓的個人資產,可出於任何法律目的,在個人之間進行買賣、分配和轉讓。作為一個完整的無形資產,它相當於由可持續或可替代再生能源產生的1兆瓦小時的電量。
綠色能源基金會是對未來的投資,旨在保護我們的自然資源和環境,同時也為子孫後代謀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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