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激勵政策
再生能源激勵政策
波多黎各對期望投資可替代能源的企業而言尤具吸引力。因此,波多黎各政府批准了兩個有關能源政策和計畫方面的立法項目。
立法的目的在於使能源多樣化,從而確保波多黎各島的能源能夠供應得起、供應得上且能持續供應。
《使用可持續且可替代的再生能源實現能源多樣化法案》("Energy Diversification by means of Sustainable and Alternative Renewable Energy Act" - (Act No. 82 of 2010)
制定了波多黎各首例可再生能源配額標準
促進了一代可再生能源,硬性規定了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
2015年,可再生能源的產量將達到12%;
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產量將達到15%;
要求零售能源供應商制定計劃,到2035年可再生能源的產量將達到20%。
制定可再生能源證書,使工業規模的可再生能源專案的融資切實可行。
《綠色能源激勵法案》("Green Energy Incentives Act" - (Act No. 83 of 2010)
創立綠色能源基金(Green Energy Fund,簡稱GEF)
為下一代綠色能源提供激勵措施
創造了一個新的行業,使國民和企業對能源生產不用依賴於化石燃料
激勵措施於2011年7月開始生效,包括:
住宅區和小型企業
可再生能源設備的安裝費用最多可返還60%
商業和工業
可再生能源設備的安裝費用最多可返還50%
公用事業
進入可再生能源證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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